2025年秋江苏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活动:“首违不罚”会不会纵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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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活动】(一)“首违不罚”会不会纵容违法?(占平时成绩的10%)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首违不罚”理念写入法律,规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免罚”的规则1。这一变革体现了行政法治从“刚性惩戒”向“柔性治理”的范式转型,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减少非必要干预,构建自律型合规生态。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挑战和争议。请结合具体案例(如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分析“首违不罚”原则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与潜在风险,并提出完善其适用规则的建议。讨论要点:“首违不罚”旨在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预,但其适用是否可能弱化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如何避免“首违不罚”异化为“纵容违法”?

参考范文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 “首违不罚” 理念纳入法律,这一革新之举意义非凡,标志着行政法治迈向了 “柔性治理” 的新阶段。以市场监管领域为例,北京某小型餐饮企业,因对新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理解不及时,在制作食品过程中略微超出规定剂量使用了某类添加剂。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由于该企业是初次违法,且此次超剂量使用添加剂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同时在得知违法情况后立即停止使用并积极整改,更换了食材采购渠道、加强员工培训等。监管部门依据 “首违不罚” 原则,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是给予详细的法规讲解和整改指导。此案例清晰展现出 “首违不罚” 原则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小型企业而言,一次行政处罚可能会给其资金周转、信誉等带来较大冲击,而 “首违不罚” 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成长的缓冲空间,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从行政资源角度看,避免了对轻微违法案件不必要的处罚流程消耗,使得监管资源能够集中投入到更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上。​然而,“首违不罚” 原则在实践推进中也暴露出一些潜在风险。从法律一般预防功能层面审视,其适用存在弱化该功能的可能性。部分企业倘若知悉初次违法可免予处罚,可能会在行为决策时降低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例如在一些小型服装加工厂聚集区域,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可能会在初次尝试违规排放污水时抱有 “反正首违不罚” 的侥幸心理,弱化对环保法规的严格遵循。而且在执行环节,存在 “首违不罚” 被错误解读为 “纵容违法” 的风险。像在某些基层市场监管中,对于小摊贩无照经营行为的认定,不同执法人员可能因对 “初次违法” 和 “危害轻微” 的理解差异,导致有的小摊贩频繁以 “首违” 为由逃避监管,长此以往,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无法实现有效监管。​

为促使 “首违不罚” 原则更科学合理地施行,需从多方面完善其适用规则。在认定标准细化方面,应明确 “初次违法” 的具体界定,如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同一行业领域,以自然年为周期内首次出现的违法行为方可认定为初次违法;对于 “危害轻微”,可结合具体案例和行业特点,制定量化标准,像食品行业中,对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具体剂量范围进行明确划分,规定在此范围内可认定为危害轻微;针对 “及时改正”,制定详细的时间节点和整改验收流程,如要求企业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验收。在监督机制强化上,建立内部监督体系,上级部门定期对下级执法部门的 “首违不罚” 案件进行抽查,检查执法程序是否合规、认定标准是否准确;同时完善外部监督,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平台、举报热线等方式对执法不公、滥用 “首违不罚” 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教育力度加大方面,当企业符合 “首违不罚” 条件时,监管部门不仅要责令其改正,还应组织专门的法规培训,邀请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为企业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通过真实案例警示企业违法的严重后果,切实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避免再次踏入违法红线,让 “首违不罚” 原则在保障法治秩序的基础上,更好地助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

参考范文二:

“首违不罚”原则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给予企业改正错误的机会,避免了因一次轻微违法就对企业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有助于减轻企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的案件,行政机关不立即进行处罚,而是给予改正的机会,这有助于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集中力量打击严重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自我纠错,增强企业合规意识,长远来看有助于形成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然而,“首违不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潜在风险:如果“首违不罚”被滥用,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认为违法成本低,从而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如果监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操作不透明,可能会给外界造成“纵容违法”的印象,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首违不罚”原则的适用规则:应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界定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确保这一原则不会被滥用。确保“首违不罚”的适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监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应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将“首违不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体系,对于屡次违法的企业,即使初次违法时未受处罚,也应通过信用记录反映其违法历史,作为今后监管和处罚的依据。通过案例宣传等方式,让企业了解“首违不罚”原则的积极意义,同时明确违法的后果,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在确保法律威慑力的同时,发挥“首违不罚”原则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自律型合规生态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范文三:

“首违不罚” 原则在实践中既有积极效果,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通过完善适用规则来避免其异化为 “纵容违法”,同时确保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不被弱化。以下是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市场监管领域,浙江省临海市某便利店经营者董先生的案例体现了 “首违不罚” 的积极作用。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便利店有 12 包过期零食,货值金额 30 元且未售出,董先生主动配合调查,立即下架过期食品并开展自查。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免予处罚,并指导其完善管理制度。这不仅给了经营者纠错成长的机会,也让其他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的温度,有利于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首违不罚” 构成要件的语义解释空间较大,条文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同地区的执法人员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相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不同,影响行政执法的可预见性和公信力。如果 “首违不罚” 适用过于宽泛,可能会让一些市场主体认为首次违法成本低,从而降低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弱化法律对潜在违法者的一般预防功能。例如,若一些企业明知初次违法可能不被处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自身合规管理的要求。由于 “首违不罚” 是 “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可能会出现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将 “首违不罚” 异化为 “纵容违法”,对一些本不应免罚的行为给予免罚。

明确适用标准中国人大网,制定详细的 “首违不罚清单”,针对各个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的具体表现,给执法者提供具体依据,提升 “首违不罚” 的可操作性。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 “首违不罚” 适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要定期对 “首违不罚” 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符合实际执法需求。强化教育措施光明网,对于适用 “首违不罚” 的企业和个人,行政机关应加强教育,通过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开展法律培训等方式,让违法主体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避免再次违法。设定合理的认定期限,根据不同领域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设定 “初次违法” 的认定期限。例如,对于市场监管领域食品经营方面高频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设定较短的认定期限,如两年;对于药品等涉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可以设定较长的认定期限,如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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