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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活动】(一)父母不送孩子上学,违反什么道德和法律规范?(占平时成绩的10%)
北京人侯波未将7岁的儿子明明送到学校接受教育,而是留在家中由专业教师对其进行封闭教育,为的是让孩子在英语方面获得超过同龄儿童的能力。然而,明明的前妻王育认为,不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对明明的未来发展不利,因此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取得明明的监护权。试从家庭美德和家庭教育法角度,思考侯波能否在家教育孩子,不送孩子接受学校教育?不送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父母违反什么样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前妻王育能否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参考范文一:从家庭美德和家庭教育法的角度来看,侯波将7岁的儿子明明留在家中接受封闭教育的做法存在争议。家庭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孩子的全面素质,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的发展。将孩子留在家中接受单一学科的封闭教育,可能忽视了孩子在其他领域的发展需求,不利于其综合素质的提升。此外,正常的学校教育还能为孩子提供社交、团队合作等社会技能的锻炼机会,这些都是家庭教育中难以完全替代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因此,侯波不送明明接受学校教育,可能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此外,家庭教育法也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其实施违背教育规律、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在道德规范方面,侯波的做法可能违背了家庭美德中的教育原则。家庭美德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其中教育子女是父母的重要责任。将孩子留在家中接受封闭教育,可能忽视了孩子的全面发展和社交需求,与家庭美德中的教育原则相悖。
关于法律责任,侯波如因不送明明接受学校教育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面临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如明明因未接受义务教育而遭受了教育损失或其他损害,侯波还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前妻王育能否获得孩子的监护权,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判断。一般来说,监护权的判定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孩子与父母的亲子关系等因素。如王育能够证明侯波的教育方式对孩子不利,且自己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和意愿,那么她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但具体结果还需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裁决。
参考范文二:从家庭美德和家庭教育法角度来看,侯波不能以在家教育替代学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是法定形式,在家封闭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保障孩子全面发展。家庭教育法强调家庭教育应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协同,侯波仅侧重英语能力培养,忽视孩子社交、品德等方面发展,违背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原则。从家庭美德而言,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应秉持全面培养理念,侯波的封闭教育模式剥夺了孩子与同龄人交往、参与集体生活的机会,不利于健全人格养成,也破坏了家庭和谐,违背了关爱子女、注重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美德。
不送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这种行为违背了家庭美德中父母对子女应尽的全面教育责任,损害了孩子的长远利益。关于前妻王育的监护权诉求,法院会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审理。若王育能证明侯波的教育方式不利于明明成长,且自己能为孩子提供正常学校教育和良好成长环境,结合《民法典》中监护人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职责的规定,王育获得监护权的可能性较大,因为保障孩子接受法定义务教育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更符合孩子全面发展的需求。
参考范文三:
一、侯波能否在家教育孩子而不送其接受学校教育?
不能擅自进行全日制“在家教育”,除非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六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第十一条)。“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并非绝对禁止,但需符合严格条件: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因身体原因需缓学或休学的,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践中,若因特殊原因(如身体残疾、特殊天赋等)无法在校学习,需向教育部门报备并制定替代方案(如特殊教育计划),但仅以“提升英语能力”为由不符合豁免条件。
结论:侯波未经批准擅自将孩子留在家中进行封闭教育,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送孩子接受学校教育违反哪些法律和道德规范?
(一)违反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核心违法):第十一条:父母必须送适龄儿童入学。第五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未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得使其失学、辍学。第十七条:禁止放任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或活动(包括不当限制其社交与发展)。
(二)违反的道德与家庭美德:封闭教育剥夺孩子与同龄人交往的机会,可能导致社交能力、集体协作能力和心理健康的缺陷,违背“促进孩子全面发展”的家庭教育核心伦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要求父母“理性确定孩子成长目标”,侯波为单一英语能力牺牲整体教育,属于急功近利,违背教育规律。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侯波的行为是基于个人教育偏好而非孩子全面发展的需要。
三、侯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门可责令其送孩子返校,逾期不改正可处以罚款(《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法院或公安机关可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若因教育方式严重损害孩子权益(如心理问题、发展滞后),可能被认定为“监护侵害”,法院可变更监护权。
四、前妻王育能否获得监护权?
可能性存在,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变更监护权的条件是:现任监护人(侯波)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处于危困状态。法院通常优先维护未成年人稳定生活,但若当前环境明显不利于成长,可能变更监护权。在此案中,石景山法院可能先调解责令侯波送孩子返校,若侯波拒不执行,则王育获得监护权的概率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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