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本题为历年真题精选易错题,考生在学习历年考试真题是备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认真练习和分析错题,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掌握知识点和答题技巧,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甲受盘山电视台的委托为该电视台摄制的电视剧《遍地菊花开》创作插曲4首,全部词曲及演唱者均为甲。在该剧播放之前,甲将4首插曲交给广州一家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对该剧的播映有一定的影响。电视台在正式播放该剧时,删除了词、曲和演唱者的署名。
请问:(1)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电视剧享有哪些权利,法理依据是什么?(2)电视台删除甲的署名的行为是否合法?(3)甲对该剧享有哪些权利,对4首插曲享有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1)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据此,盘山电视台对电视剧享有除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的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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