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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
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以附件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发贴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
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
附:参考案例
案例1:购销合同履行纠纷案
201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订立后,甲按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2: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00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00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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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范文3篇,任选一修改,雷同0分)
参考范文一: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一、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李某诉某电商平台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
2025年10月15日,消费者李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XX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款标价为5999元的品牌笔记本电脑。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全新正品”“全国联保”“七天无理由退货”。李某下单并完成支付后,页面显示“预计10月18日前送达”。
10月17日,李某收到快递,拆封后发现笔记本电脑的包装封条有二次封装痕迹。开机后,李某发现电脑硬盘中存有他人使用记录和文件,且电脑背部有轻微划痕,明显不是全新商品。李某当即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承认该电脑是客户退货后重新包装的商品,但表示电脑功能正常,拒绝退货,只同意补偿200元优惠券。
李某不认可商家的处理方案,向平台投诉。平台客服介入后表示,商家行为违反了平台规则,但平台只能协调,无法强制商家退款,建议李某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李某与“XX数码专营店”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支付了货款,商家负有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商品的义务。
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李某与电商平台之间存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平台负有对商家资质审核、交易规则公示、纠纷协调等义务。
(二)商家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的行为构成违约和欺诈:
- 违反质量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宣传“全新正品”,实际交付的是经过使用的非全新商品,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
- 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明知商品为二手翻新,却以“全新正品”对外宣传和销售,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
-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商家未如实告知商品的真实状况,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以全新商品的价格销售二手商品,侵犯了李某的公平交易权。
(三)电商平台的责任分析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平台在接到李某投诉后,仅表示“协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如下架该商品、冻结商家保证金等),存在一定争议空间。但考虑到平台及时履行了协助义务且并非商品销售主体,主要责任应由商家承担。
(四)法律适用与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商家返还货款5999元;
判令商家赔偿三倍货款17997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规定);
判令商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令平台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或要求平台提供商家真实有效地址、联系方式等协助执行)。
三、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一:XX数码专营店(经营者:张某)
经营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二: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运营方)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999元;
判令被告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赔偿原告三倍货款人民币17997元;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判令被告二在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5年10月15日,原告通过被告二运营的电商平台,在被告一开设的“XX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标价为5999元的笔记本电脑。被告一在商品页面明确标注“全新正品”“全国联保”“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告当日完成支付,订单号为____。
2025年10月17日,原告收到货物后当即发现:商品包装封条有二次封装痕迹;开机后电脑硬盘中存有他人使用记录和文件;电脑背部存在明显划痕。经与被告一沟通,被告一承认该商品系客户退货后重新包装的商品,但以“电脑功能正常”为由拒绝退货,仅同意补偿200元优惠券。
原告认为,被告一以“全新正品”名义销售翻新商品,隐瞒了商品的真实状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原告曾向被告二投诉,被告二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2025年11月XX日
附:
本起诉状副本2份;
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含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商品照片、聊天记录、平台投诉记录等)。
四、心得体会
通过本次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的撰写,我有以下几点收获和体会:
第一,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多项权利。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当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自认倒霉”。
第二,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诉讼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本案中,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商品照片、聊天记录等都是关键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养成保留交易记录、保存沟通凭证的习惯,关键时刻这些“小细节”可能就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大关键”。
第三,法律知识需要活学活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条款很多人都有所耳闻,但并非所有消费纠纷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准确论证对方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否则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第四,法治进步惠及每一个普通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维权的渠道越来越畅通,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我们既要知法、守法,更要善于用法,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通过这次实训,我不仅加深了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理解,也锻炼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为今后的工作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
参考范文二: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一、案例介绍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系某品牌智能电视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该公司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多款智能电视产品,出厂默认设置开机自动播放商业广告,广告时长不等,且产品未设置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消费者购买电视开机使用时,必须完整观看全部开机广告后,才能进入电视操作界面、正常使用设备。
乐融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等宣传及告知载体中,未显著、清晰地向消费者告知产品存在强制开机广告、无法即时关闭等核心信息。大量消费者在不知情或无法自主选择的情况下,被动接受开机广告服务,日常使用设备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到持续侵害。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法定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为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乐融公司整改产品设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依法作出终审裁判,认定乐融公司经营行为违法,判令其限期整改。
二、案情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核心法条如下: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4.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保委,有权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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