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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系某知名歌手,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8年,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其经营的服装店宣传,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张三的肖像。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 张三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②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通信记录,证明李四曾使用张三的肖像进行宣传;
③ 张三的肖像照片,证明李四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的事实;
④ 张三的律师函,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李四辩称:
① 其使用张三的肖像是出于对张三的喜爱,并未恶意侵犯张三的肖像权;
② 其使用的张三肖像系从网上获取,不知情其侵权行为。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对如下问题将如何判决?
(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2)如果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张三作为知名歌手,其肖像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与商业利用价值,属于肖像权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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