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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1.在完成本作业前,你应先学习单元四的内容。 2.答案须能充分反映你已经掌握了采购方式和采购谈判的概念和原理,并能有效地把它们应用在实际情况中。 3.答案要简洁,并有清晰的结构系统。你可利用小标题与段落主题句等使讨论内容层次分明。 4.请务必准时缴交你的作业,否则将被扣除5-20分。
案例分析:
某中央部委以公开招标方式,利用财政资金采购一台技术复杂的实验室分析仪器,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及采购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但采购人对采用什么方式拿不定主意,为此,采购人向某政府采购中心咨询,得到以下4 条建议:
(1)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可直接确定 2 家生产该实验室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采购人再成立由采购人 1 人和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的有关专家2 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两轮谈判,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用询价采购。采购人先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评定成交的办法可采用综合打分法。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直接与本地一家该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厂家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问题】
指出某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 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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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范文一:
一、建议(1)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不妥之处: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理由: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形。本案中,该实验室分析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供应商范围较广,不具备“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条件,且未提及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高的问题,因此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建议(2)采用竞争性谈判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不妥之处:有两处不妥,一是采购人直接确定2家制造厂家谈判不符合规定;二是采购小组组成及谈判成交规则不符合要求。理由: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相关规定,谈判供应商应由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且数量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不得直接指定2家供应商;同时,采购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采购小组共3人,专家仅2人,符合专家占比要求,但直接确定2家供应商违反规定;此外,竞争性谈判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非仅按最低报价确定,忽略质量和服务要求不符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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